上证发〔2014〕83号
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和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