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发〔2014〕1号
日期:2014-1-2
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开放式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相关业务,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05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上证债字〔2005〕29号)、《关于做好通过本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的通知》(上证会字〔2005〕32号)和《关于开通上证基金通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债字〔2005〕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