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3〕3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活动,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51号)同时废止。为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已启动发行、尚未上市的,按照已披露的公告继续开展发行承销工作;尚未启动的,适用本规则。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