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2018〕322号
各有关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交易所市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工作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同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2014年版)》)基础上,制定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以下简称《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表决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办公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适用于信用保护合约交易。
二、新老协议衔接
交易双方在本通知发布前在交易所市场开展信用保护工具试点业务而签署的《主协议(2014年版)》及补充协议继续有效,前述交易双方开展新的信用保护合约交易时,应当签署《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及补充协议。
附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