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2〕14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促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债券etf)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交易需求,本所现就部分债券etf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回购)交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24日起,本所决定新增开展政金债etf的通用回购交易。政金债etf包括单市场政金债etf和跨银行间政金债etf。单市场政金债etf是指跟踪沪市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或跟踪跨市场指数但通过抽样复制选取的申赎组合证券仅包含本所上市交易政策性金融债的单市场债券etf;跨银行间政金债etf是指采用现金申赎模式、跟踪跨银行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的现金申赎类债券etf。
本所前期已先后开展单市场国债etf和地方债etf的通用回购交易。单市场国债etf,是指跟踪沪市国债指数,或跟踪跨市场指数但通过抽样复制选取的申赎组合证券仅包含本所上市交易国债的单市场债券etf。单市场地方债etf,是指跟踪沪市地方政府债指数,或跟踪跨市场指数但通过抽样复制选取的申赎组合证券仅包含本所上市交易地方政府债的单市场债券etf。
单市场国债etf、单市场地方债etf和政金债etf的通用回购交易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
二、可用于开展通用回购交易的债券etf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算值的计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另行规定。
本所通过交易系统或官方网站转发中国结算公布的可用于开展通用回购交易的债券etf及标准券折算值。
三、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债券etf份额,当日可申报进入回购质押库。
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单市场国债etf、单市场地方债etf、单市场政金债etf份额,当日可申报进入回购质押库;投资者当日申购的跨银行间政金债etf,份额交收完成后可申报进入回购质押库。
已进入回购质押库的债券etf份额不得卖出和赎回;投资者当日申报出库的债券etf份额可以申报卖出或者赎回,跨银行间政金债etf赎回结果以中国结算日终处理结果为准。
四、投资者当日申报出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可分别用于申购单市场国债etf、单市场地方债etf和单市场政金债etf;当日赎回单市场国债etf、单市场地方债etf和单市场政金债etf获得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可以申报入库。
五、投资者申报入库的债券etf的单位为份,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份。
六、各市场参与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回购风险控制机制,加强自身及客户回购交易风险防范。
七、直接使用本所交易单元的会员及其他机构,在初次开展债券etf通用回购交易之前,技术系统应当接入本所与中国结算的全天候测试环境进行测试,确保各技术系统验证正常。
八、本通知自2022年10月24日起施行。2013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交易所交易基金计入回购质押库的通知》(上证基字〔2013〕3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