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3〕5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两地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联合公告的相关安排,持续优化沪港互联互通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6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废止。为保证新《实施办法》顺利施行,做好新旧规则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实施办法》下首批沪股通股票考察和纳入安排
新《实施办法》下首批沪股通股票调入考察日为2023年2月17日。在前述考察日属于新《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范围的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将调入沪股通股票,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新《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首批沪股通股票名单及调整生效日期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请予以关注。
二、新《实施办法》下港股通股票纳入安排
(一)根据两地证监会联合公告,将沪港通下港股通标的范围扩大至与深港通下港股通一致,纳入符合条件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
(二)根据两地证监会联合公告,港股通股票标的范围在现行股票标的基础上,纳入恒生综合指数内符合有关条件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股票。个别外国公司在税费、公司行为等方面存在特殊安排,现有沪港通业务安排和技术系统无法支持,该类公司股票暂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三)首批港股通股票名单及调整生效日期将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请予以关注。
三、港股通股票调整安排
新《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港股通股票调入、调出生效时间,以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本所《关于启动沪港通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69号)第三条关于港股通股票定期调整的安排自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后不再执行。
四、新旧规则实施衔接安排
(一)新《实施办法》施行日前,沪港通股票范围和调入调出安排仍按照原《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截至2023年3月12日已纳入沪股通股票的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在新《实施办法》施行日暂不调出沪股通股票,属于新《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或因终止上市被摘牌的除外。前述沪股通股票从未纳入上证a股指数成份股的,在未纳入上证a股指数成份股前,不属于新《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范围、不存在第二十二条调出情形、也未因终止上市被摘牌的,暂不调出沪股通股票。
(三)2023年2月18日至新《实施办法》施行日前,新纳入上证a股指数成份股的股票,于2023年3月的股票月度定期调整考察日进行考察,符合新《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在沪股通股票定期调整生效日调入沪股通股票。
(四)新《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继续按照《通知》第二条关于规范沪股通标的证券交易行为相关条款的实施安排执行。
五、暂缓实施条款
考虑到市场业务及技术准备等情况,沪股通标的证券属于科创板股票的,仍暂不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新《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涉及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规定暂不实施;沪股通etf仍暂不进行担保卖空,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涉及沪股通etf作为沪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的规定继续暂不实施。上述条款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