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3〕54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等安排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2022年6月2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97号)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证券公司应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关规则,并在其网站予以刊登。
二、证券公司应及时更新《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三、对于新申请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充分告知有关风险,并要求其签署包含修订后必备条款的委托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相关修改情况向已签署相应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予以提示说明,并留存告知记录。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