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3〕13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三、本所于2022年6月1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医疗器械企业适用第五套上市标准》(上证发〔2022〕89号)规则标题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医疗器械企业适用第五套上市标准”。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医疗器械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支持尚未形成一定收入规模的硬科技医疗器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鼓励医疗器械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产品研发创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四、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2年10月修订)》(上证发〔2022〕139号)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
五、本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停复牌》(上证发〔2022〕5号)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六、本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证发〔2022〕12号)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合并的,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合并的当年和方案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财务顾问还应当履行如下持续督导义务:
“(一)督促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有效期内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配合上市公司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同时,应当对重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规定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将该等意见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予以报告、公告。……”
七、本所于2015年1月15日发布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上证发〔2015〕13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沪股通中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统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修改为:“香港结算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遵守《规范运作指引》、本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相关议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沪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第五条修改为:“香港结算按照本指引规定,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其参与投票的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数计算。未进行投票表决或者投票申报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或者本指引要求的,按照弃权处理。”
八、本所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第4.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重大资产重组”修改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重大资产重组”。
九、本所于2020年5月21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第九项修改为:“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注册文件的公司债券,如满足本通知规定的发行人主体资质、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和发行申请文件约定的,可在发行前备案阶段明确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安排。”
十、本所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125号)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四条:“监管对象被其他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实施暂不接受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本所按照业务规则,在相应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相关文件,或者认定其不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并可以对该监管对象提交或者签字且已受理的其他文件中止审核,或者要求相关证券发行人解聘该监管对象等。”
十一、本所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127号)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所就终止上市事项举行听证的,由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组织召开听证会。”
十二、对相关规则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三、对《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1〕47号)等18项业务规则、业务指南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业务规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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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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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9.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8月修订)
10.
11.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