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3〕4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根据证券品种分别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本所于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3〕29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上证发〔2018〕43号)、2019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科创板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9〕65号)同时废止。
境内发行人及转板公司、红筹企业应当按照发行上市的证券品种,适用相应的上市公告书。为做好相关衔接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取得核准批文的,按照原有规则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取得注册批文的,适用本规则。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已启动发行、尚未上市的,按照原有规则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尚未启动发行的,适用本规则。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