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3〕3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活动,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1〕76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1〕77号)同时废止。为了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取得核准批文的,按照核准制下发行承销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取得注册批文的,适用本规则。
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已启动发行、尚未上市的,按照已披露的公告继续开展发行承销工作;尚未启动的,适用本规则。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