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2〕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上证公字〔2013〕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证上字〔2007〕59号)、《关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段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7号)、《关于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范围的通知》(上证发〔2015〕3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证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