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2〕11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等业务和信息披露行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05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可转债回售业务的通知》(上证交字〔2005〕11号)和2022年1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证发〔2022〕13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在本指引发布之日前已披露可转债实施赎回公告的,可转债在赎回资金发放日前无需停止交易或者转让。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