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7〕24号
各上市公司:
近期,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根据该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公司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醒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应当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与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联合调试前,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为股东办理其按照《实施细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业务。
三、本所对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的,将按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四、《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疑问的,请以书面形式咨询本所。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