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3〕3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构建更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包容性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为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规范保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1号)同时废止。
为了落实《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做好规则衔接适用,就保荐机构规范开展持续督导作出如下安排:
一、保荐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持续督导期间、持续督导事项、信息披露、专项现场检查等事项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二、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与原有要求保持一致。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