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3〕12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新一轮《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发挥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中的作用,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的通知》(上证发〔2022〕10号)同时废止。
本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对上市公司是否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的规定,自2023至2024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起正式适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