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3〕4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保荐书的编制和报送行为,加强证券发行上市、转板的信息披露,提高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水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9〕24号)、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转板上市保荐书〉的通知》(上证发〔202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