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3〕4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的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督促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上证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