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3〕11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适应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需要,提升保荐机构执业水平,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制定了《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市场准备,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暂不实施,一年期满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2.《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