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4〕5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更好发挥科创板促进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力的功能作用,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凸显科创板“硬科技”特色,强化科创属性要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 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新规则;已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原规则。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