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4〕5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与风险警示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8号)同时废止,相关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安排如下:
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新《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原《上市规则》。
二、新《上市规则》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及第12.4.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对于2023年年报披露后因触及原《上市规则》相关情形被实施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披露2024年年报时应当符合新《上市规则》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否则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时上市公司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上市规则》施行后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自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之日起适用第12.5.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
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实施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化,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金占用方无关联关系的,不适用新《上市规则》第12.5.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对于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适用新《上市规则》第12.5.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
四、在适用新《上市规则》第12.5.1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规范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4年为首个适用的年度。
五、新《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自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施行(根据规则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新《上市规则》发布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司,适用第12.9.1条第一款第(七)项情形,待满足新《上市规则》规定的该项其他风险警示撤销条件后可向本所申请撤销。
在前述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施行前的6个月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已实际触及任一情形的,应当立即披露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被本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六、新《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作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和“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的起算年度。
七、新《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指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2年度至2024年度。
八、按照新《上市规则》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交易相关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