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相关业务申报时间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复,本所对下列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包括《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等(详见附件1)。
二、本所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指引)也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试行)》(详见附件1)。
三、2013年10月8日起,下列业务每个交易日上午的申报时间统一调整为9:15至9:25、9:30至11:30;中午休市,下午的申报时间保持不变:
(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四)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
(六)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
(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现金申购、赎回;
(八)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实物申赎)和大宗交易申报时段维持不变。
五、本所将于2013年10月7日就业务申报时段调整组织进行全市场测试,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准备并参加。
六、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业务申报时段调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七、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测试和实施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妥善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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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