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债字〔2011〕65号
日期:2011-03-28
关于上市商业银行租用会员交易单元参与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上市商业银行: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号)的精神,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商业银行租用会员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债券交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商业银行参与本所债券市场,应当向本所会员租用交易单元进行。
二、上市商业银行向本所会员租用的交易单元,仅能用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等债券品种的现券交易和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的交易。相关主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商业银行不得转租租用的交易单元,不得接受其他机构或个人委托代理买卖。
上市商业银行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对租用交易单元做好交易权限控制。
三、上市商业银行租用会员交易单元应当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的会籍业务系统办理,并在线提供以下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业务资格文件;
(三)交易单元使用承诺书(见附件);
(四)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五)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市商业银行与会员解除交易单元租用关系的,应当按照本所交易单元管理业务流程办理退租手续。
四、会员向上市商业银行出租交易单元的,应当保障上市商业银行所租用交易单元上相关信息安全。未经本所批准,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所出租交易单元上的交易数据和其他信息。
五、上市商业银行租用交易单元的,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租用交易单元上发生的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六、交易单元租用期间,会员和上市商业银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
七、本所对租用交易单元的收费,适用本所有关规定。会员和上市商业银行因交易单元租用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八、上市商业银行参与本所债券交易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本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并比照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九、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