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会字〔2007〕19号
日期:2007-5-28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租用会员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租用会员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本所交易,应通过向本所会员租用的交易单元进行。
二、自2007年6月1日起,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托管在同一托管银行的基金,可共用同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基金管理公司无需向本所申报该共用关系。
三、基金管理公司合并使用交易单元的,可停止租用不再使用的交易单元。
四、基金管理公司可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的会籍业务系统,办理租用或停止租用交易单元相关手续。
五、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就共用交易单元制度的调整,做好相关技术准备,明确各方的具体职责、义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