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说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证会字〔2011〕36号
各会员单位、相关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规范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活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已就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问题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会字〔2011〕24号,以下简称“《通知》”)。
目前,部分保险机构正在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相应规范工作。为构建保险机构合规、便捷、长效的入市渠道,满足保险机构正常合理需求,平稳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认真研究,现就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鼓励保险机构作为两所会员的特殊机构客户进行证券投资。
保险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选择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投资,向两所申请办理新增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
(一)无直接持有两所席位及交易单元情况或已作出妥善退出安排、承诺在合理期限内解决。
(二)现有租用交易单元上不存在超越权限违规代理其他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情况,并已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能有效防范出现超
越权限违规代理其他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违规行为。
(三)已按照两所交易及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建立相关交易技术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保障与两所交易及相关
系统连接的安全。
(四)负责保险机构结算业务的托管银行已与中国结算签署《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对保险机构证券投资进行担保交收,承担最终担保交收责任。
保险机构通过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在向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交证券交易所同意租用交易单元的证明文件以及中国结算开户业务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保险机构租用的交易单元只可用于其自有保险资金账户、自身作为受托管理人的保险资金账户和保险机构自身作为投资管理人的企业年金账户的交易业务。
保险机构在租用交易单元上开通新增证券账户的交易权限前应报两所备案。
对于本通知下发前保险机构已租用的证券公司交易单元,保险机构应协商其负责结算业务的托管银行,于2012年底前与中国结算签署《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对保险机构证券投资进行担保交收,承担最终担保交收责任。托管银行未签署相关协议之前,保险机构不得新增证券账户指定(托管)在上述交易单元上参与交易。
三、对于直接持有席位和交易单元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清理力度,原则上应于2014年底前逐步退出,并向两所出具书面承诺函。
对于暂未退出或做出妥善退出安排的席位和交易单元,保险机构要严格管理,不得超越权限违规代理其他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不得新增证券账户指定(托管)在上述交易单元上参与交易。
为进一步防范结算风险,对于未出具书面承诺函的保险机构,其通过直接持有的两所交易单元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在其结算参与人开立于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应不低于该保险机构通过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的全部交易单元当日买入金额的100%。
四、保险机构应建立交易业务合规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并设立相应的监控系统,对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防范违规交易行为的发生。
保险机构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办理与两所、中国结算相关的业务、技术与合规事务,并将联络人的姓名、职务、pg电子游戏网站的联系方式等资料报两所和中国结算备案。
两所和中国结算将持续关注保险机构的交易、结算与技术风险,对互为对手方“对敲”等异常交易以及超越权限违规代理等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五、对于违反本通知和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保险机构及其托管银行,两所、中国结算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违约金和透支资金的利息、暂停或限制交易等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直至取消交易权限,及时纠正、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两所及中国结算pg电子游戏网站的联系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021-68806148,。
深圳证券交易所:0755-2591816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010-59378911,。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