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3〕14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本所现就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在本所市场开展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程序化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依法合规进行程序化交易。
二、本通知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本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包括按照设定的策略自动选择特定的证券和时机进行交易的量化交易,或者按照设定的算法自动执行交易指令的算法交易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行为。
三、本所对程序化交易实施报告管理,未经报告的投资者不得进行程序化交易。具体要求按照本所《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执行。
四、会员应当加强自身及其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管理,对可能严重影响市场价格和流动性的指令加强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涉嫌异常交易的行为。
客户程序化交易可能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会员可以采取拒绝其程序化交易委托、撤销相关申报等措施。
五、本所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证券交易量或者交易所系统安全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最高申报速率达到每秒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的交易行为;
(三)多只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期间程序化交易大量参与的;
(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六、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最高申报速率达到每秒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调整异常交易认定标准、增加程序化交易报告内容等措施。
七、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遵守本通知及本所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通知的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八、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违反本所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情形的,本所可以依据《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违反本通知有关程序化交易管理制度、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等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九、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在本所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十、本通知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