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主动发布
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及监管安排 推动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
9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报告通知》)和《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通知》),将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从可转债扩展至股票、基金等交易品种,进一步完善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报告通知》《管理通知》自2023年10月9日起同步施行。这是上交所落实新《证券法》要求,顺应市场呼声,深化关键领域制度创新的一项举措,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
近年来,沪市股票程序化交易逐渐活跃,交易规模持续上升,市场影响不断增强。2020年新《证券法》正式施行,要求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在证监会统筹指导下,上交所主动适应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于2021年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可转债领域先行先试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自实施以来,可转债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稳步开展,相关各方主动配合,制度运行成效初步显现,为向股票、基金等交易品种推广相关经验做法提供了有益基础。2023年,以全面落实股票发行注册制为契机,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与《证券法》衔接,明确了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义务。
此次,上交所深入总结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管理实践经验,在对a股市场进行了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借鉴了海外成熟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的一些有益做法,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以建立信息报告制度为抓手,建立股票市场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和相应的监管安排,进一步摸清程序化交易底数,明确市场对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预期。
《报告通知》明确了沪市程序化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一是明确报告主体。明确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并相应确定报告主体范围,包括会员客户,从事自营、做市交易或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会员,以及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其他使用交易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二是明确报告方式和时限要求。会员客户应当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会员报告,会员收到客户报告信息后应当及时确认,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首次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本所报告。三是规定报告信息。包括账户基本信息、账户资金信息、交易信息、交易软件信息等。四是强化高频交易管理。明确最高申报速率或者单日最高申报笔数达到一定标准的投资者,应当额外报告程序化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内容,同时,对于部分机构投资者为减少大额订单对市场冲击或保障不同投资组合交易公平性采用的拆单算法,作了差异化安排。五是明确会员职责。会员应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与客户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双方涉及程序化交易事项的权利义务。要求会员对客户报告的信息进行充分核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测监控,切实做好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相关工作。六是明确监管要求。明确上交所将定期开展数据筛查及报告信息比对,并对报告的信息不完备、与交易行为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未按规定报告情形的投资者进行督促提醒,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对未履行报告义务即开展程序化交易、报告信息不符合《报告通知》要求、会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管理职责等情形,依据自律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七是明确了报告制度的适用范围。要求在沪市基金、存托凭证市场上开展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参照履行报告义务。
《管理通知》主要是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工作,与《报告通知》相互衔接、互为配套,共同组成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强化明确会员程序化交易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加强自身及其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管理,对可能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客户,会员可以采取拒绝其程序化交易委托、撤销相关申报等措施。二是规定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事项。列举了上交所对于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重点监控事项,包括异常交易行为、高频交易行为以及多只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期间程序化交易大量参与的情形。三是明确上交所可对高频交易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具体包括调整异常交易认定标准、增加报告内容等。四是明确监管要求。上交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对相关主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违反本所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违反《管理通知》程序化交易管理要求,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管理通知》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下一步,上交所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持续抓好相关监管安排等基础性制度建设,确保市场各参与主体严格遵守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和监管安排,持续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监测监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良性健康的市场秩序和生态。
第二部分:市场运行情况例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