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修订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暂行规定》修订的主要背景、内容、实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暂行规定》修订的主要背景和目的。
答:中国证监会本次修订并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在原有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基础上,明确符合规定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豁免适用营业收入指标,并优化科创属性发明专利指标和情形的表述。上交所本次修订《暂行规定》,是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按照《指引》的修订精神和要求制定的,目的是做好规则配套衔接,强化科创板定位,持续建设好科创板。
设立科创板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改革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国家科技战略力量,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对资本市场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需要通过持续改革创新,发挥资本市场优势,更好地服务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企业的创新需求,引导优质资源进一步向科技创新领域聚集。
本次《暂行规定》修订,是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科创板申报及推荐工作要求的明确和强化,加强上市标准与板块定位规则的配套衔接、保持立法逻辑一致,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按照科创属性“实质重于形式”评价原则强化综合研判和审核把关,有利于进一步把握好科创板定位。
二、请简要介绍《暂行规定》前期的执行情况和本次主要修订内容。
答:2021年4月《暂行规定》修订以来,聚焦支持“硬科技”核心目标,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和申报、推荐要求进一步明晰,在市场各方共同努力下对科创属性的理解和把握已基本形成共识,科创板发展总体健康有序。
本次修订在原有基础上,结合市场发展状况和审核实践作了进一步优化,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
一是增加符合条件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豁免适用科创属性关于营业收入指标的规定。根据《指引》修订,明确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参照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豁免适用营业收入相关指标,为有意愿登陆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试点企业确立科创属性指标的适用规则。
二是修订科创属性发明专利指标和情形的表述。根据《指引》修订,将科创属性发明专利指标“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表述修改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将发明专利例外情形“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的表述修改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使相关发明专利要求能够更准确地适用于无营业收入的企业。
三是细化完善附件中对发行人专项说明、保荐机构专项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科创属性审核实践经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判断的需要,按照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符合科技创新行业领域要求、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或情形等维度,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自我评估和保荐机构的专项核查意见作出了细化和具体要求。
三、配合《暂行规定》修订,上交所如何进一步做好科创板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答: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着力将科创板打造成为支持“硬科技”的特色板块,目前多个“卡脖子”领域的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成功上市,重点领域自主可控、进口替代不断取得突破,科创板企业在六大行业领域逐步实现全覆盖,产业集聚和支持科技创新的示范效应日益凸显。
本次《暂行规定》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自我评估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和保荐机构核查把关的细化要求。保荐机构应当聚焦国家战略发展方向,培育推荐优质企业到科创板上市,进一步加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核查把关,按照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符合科技创新行业领域要求、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或情形等维度作出专业判断,并在申报文件中充分、客观反映核查依据。上交所始终坚持科创板定位,坚持开门办审核,与市场各方形成合力,推动引导资本市场资金投向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科技创新领域。
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发展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认真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科创板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建设,聚焦支持“硬科技”企业上市,助力科技、资本与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持续推动科创板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