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成员林伟:
经查明,你在职责履行方面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的规定,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成员林伟予以公开谴责。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有关纪律处分意向书(详见附件)。另外,本所已就相关违规事项向其他责任主体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为送达,如你对该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当于公告期满后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回复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不回复,将视为通知已送达,你无异议。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