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函〔2023〕253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明确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相关要求,规范“关键少数”的减持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就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有关适用问题进行了解答(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