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退市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需披露事项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公告。需披露事项不属于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编制公告,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 上市公司预计出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四条 上市公司触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第五条 研发型上市公司因研发失败或者上市公司因规范类退市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并说明是否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第六条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条件并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披露相关公告。
上市公司在收到本所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披露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告。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八条 上市公司收到本所向公司作出的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收到本所作出的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书,应当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并同时披露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关情况。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在退市整理期间披露相关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条 上市公司收到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且后续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或者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的交易已结束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并摘牌的公告。
第十一条 存托凭证的退市相关信息披露事宜参照适用本指南关于股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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