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函〔2023〕305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确保企业债券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有关工作安排的公告》等要求,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受理安排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2023年10月23日9时起接收企业债券的受理申报。拟向本所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通过本所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
二、企业债券在审项目平移衔接安排
(一)2023年10月20日17时前已由有关单位受理并列明拟在本所上市的企业债券项目(以下简称企业债券在审项目),由本所承接后续审核等工作,相关申报材料及反馈回复意见等文件继续有效,审核时限连续计算。本所将按照依法依规、透明高效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
(二)对前述企业债券在审项目,发行人、主承销商可在本所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提交全套电子版申请文件以及前期反馈意见回复(如有)等文件。前述文件应当与前期已申报文件保持一致,主承销商应当做好纸质书面原件等备查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三、企业债券审核安排
(一)本所自2023年10月23日起开展企业债券审核工作。企业债券(含在审项目)的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申请文件格式内容、审核程序等,均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制度规则和品种体系。
(二)企业债券在审项目可在本所审核阶段按本通知本条第(一)款要求修订或补正相关申报文件。
四、企业债券发行安排
(一)本所自2023年10月23日起开展企业债券发行工作。拟在本所发行上市的企业债券,其发行承销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等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制度规则,由本所负责发行备案工作且应当使用簿记建档系统。
(二)2023年10月20日前已取得注册批复文件并拟在本所上市的企业债券项目,由本所承接后续发行备案等工作。相关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注册批复文件明确的品种等要素提交备案申请,并通过本所债券业务办理系统提交注册批复文件、募集说明书、期后事项说明、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发行备案文件。
五、企业债券上市交易与存续期管理安排
拟在本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通过本所债券业务办理系统,提交上市申请书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本所收到上述文件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办理债券上市。上市的企业债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进行交易。发行人、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等机构及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相关协议约定履行职责。本所按照规定对企业债券开展存续期管理。
六、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
(一)投资者参与本所上市企业债券交易的,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适当性办法》的规定,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投资者提供专业服务。
七、业务咨询安排
为保障企业债券衔接工作平稳实施,本所同步开通业务咨询电话,各市场主体可就各业务环节的有关问题向本所进行咨询,本所将及时有效予以回复和办理。咨询时间为交易日8:45-11:30与13:00-17:00,联系电话4008888400转6后,拨分机号1959进行业务咨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