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2〕1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现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证公字〔2009〕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2023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