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0〕1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业务办理负担、提升业务办理效率,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经梳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取消下列5类共11项业务办理材料:
一、股票期权业务提高持仓限额申请文件4项,即投资者申请材料中的最近1个月额度使用情况说明和最近1个月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其他信用证明文件,期权经营机构申请材料中的最近1个月额度使用情况说明,做市商申请材料中的最近1个月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二、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申请材料1项,即通过本所股票期权现场检查的证明文件。
三、期货公司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申请材料2项,即通过本所股票期权现场检查的证明文件和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承诺书。其中,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承诺书调整为由期货公司在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资格申请书中承诺遵守本所业务规则。
四、证券公司股票期权自营业务申请材料2项,即具备股票期权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和通过本所股票期权现场检查的证明文件。
五、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申请材料2项,即境内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对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逐项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取消的业务办理材料不再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另行修改公布。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