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2日)
2016年7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了三个针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案例,涉及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和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虚假申报两类异常交易行为。就本次发布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的相关背景和主要内容,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上交所集中向市场公布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主要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上交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发挥自律监管职能的重要目标。经过多年实践积累,上交所已经构建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市场监察机制,并将继续加大监管资源投入,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控软硬件性能,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当前,随着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新交易模式不断涌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所变化。今年上半年,上交所已处理各类证券异常交易行为2275起,较去年全年增加92%。在此背景下,从本周开始,上交所将分三批向全市场公布部分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为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不断推进监管公开。公布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以案说法”,有助于引导市场投资者树立合规交易理念,加深对交易规则知识的理解,使其正确认识到一些所谓“操盘技术”的市场危害性。同时也体现了从严监管的立场,为后续自律监管提供了前例依据,为不断推进监管标准公开进行实践探索。
二是为督促会员切实承担起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本次编写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着重说明了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认定原则,有助于会员准确把握异常交易行为的外部特征、建立针对性较强的客户异常交易风险防控机制,从而提高自律监管的协同性,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归位尽责意识。
三是为增强中小投资者对各类异常交易行为的辨识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公开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并辅以详细的说明和直观的图形展示,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在遇到证券交易价格短期大幅波动时,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避免盲目的“追涨杀跌”以致蒙受损失。
(2)问:本次选取公开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答:本次编写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在选取案例时主要考虑了以下三点:
一是案例类型的覆盖面要广。本次计划公开的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的虚假申报、盘中虚假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盘中拉升打压股票价格、债券异常交易、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异常交易、大宗交易异常等案例,从异常交易行为类型角度看,包括了虚假申报和拉升打压这两种最主要的异常交易行为。从异常交易行为时点看,覆盖了集合竞价、盘中、尾市、大宗交易和特定时间等时段。另外,异常交易行为涉及的标的,既有股票,也有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
二是案例涉及的行为要典型。从上交所多年的一线监控经验看,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及其表现形式,受证券估值水平、交易活跃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不完全相同,但如虚假申报、大额连续交易导致股价急速涨跌等异常交易行为的特征相对明确,不同时期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相对固定。为方便广大投资者能够循序渐进地理解掌握异常交易行为的特征和危害,本次选取的案例都属于表现形式明确、危害结果清晰的典型案例。
三是案例涉及的行为要常见。本次公开的案例,包括了上交所一线监管中重点打击的,也是游资大户日常炒作时最常发生的多种违规行为。据统计,在上交所进行问询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中,属于本次公开的案例范围内的行为占比超过六成。因此,选取公开这样一批案例,对于全市场有着较强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3)问:本次公开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体例内容上有什么特点?
答:本次公开的监管案例,在编写体例上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解释异常交易行为不当影响交易运行机制的方式,列示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监管上的判断原则。第二部分是结合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深入分析案例中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特点,以及本所采取自律监管行动的认定依据。
以集合竞价虚假申报为例,案例首先阐述了该类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即在集合竞价阶段的9时15分至9时20分之间,大量申报买入或卖出,对虚拟开盘参考价产生较大影响后,又在9时20分前撤销前期全部或大部分申报,并以被影响的价格反向申报交易。接着明确指出,监管上主要关注申报价格是否明显偏离股票前收盘价、申报数量是否较大、累积申报数量占同期全市场同方向申报的比例是否较高等方面,以此判断相关申报对虚拟开盘价的影响程度。最后,通过投资者虚假申报导致虚拟开盘参考价异常上涨和异常下跌的两个具体案例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了分时走势图示作为参考。
另外,案例在剖析过程中特别解读了异常交易行为对其他投资者可能造成的心理影响,更为贴近广大投资者的切身感受,提高了案例的可读性。
以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的虚假申报为例,案例指出,刻意选择接近收盘仍是涨停且成交概率较小的证券,以涨幅限制价格大量或大额申报买入,容易使投资者误以为市场对该证券的需求强劲、下一交易日可能继续上涨。而以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卖出进行“封跌停”,则可能诱使其他投资者在恐慌情绪下卖出。
(4)问:对本次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典型案例已有具体描述以外的其他交易行为,投资者应当如何看待?
答:一方面,正如前面谈到的,上交所本次公开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主要是选取了代表性较强、发生频率较高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行为的复杂性使得公开的案例并未列举穷尽,也无法列举穷尽所有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必须强调,对于监管案例未明确涉及,但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上交所仍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另外,对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也将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决不姑息。
另一方面,需要向广大投资者说明的是,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主要针对资金交易量大,伴有异常特征,且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行为。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正常交易行为,并不会触发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目的正是为了让广大中小投资者有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在此,也真诚地恳请广大投资者继续支持和配合上交所,我们一起努力,共创一个公平有序的证券交易市场。